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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检察院通报5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6-06-24 来源:

       荆州新闻网消息:6月23日上午,荆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1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件。

      近年来,荆州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呈现小官涉案明显;贪污、挪用突出;窝案窜案严重;渎职案件上升等特点。为此,荆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全市设立乡镇检察服务站103个,通过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农村,将警示教育下沉到乡镇小组,将预防对策上报至党委,将检察建议落地到基层的四大措施,来进一步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为进一步推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落地生根。全市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重点整治和预防发生在生产脱贫、异地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兜底、医疗救助扶持等扶贫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此次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贯穿整个脱贫工作期,全市检察机关将一年一部署、一年一验收、一年一通报、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会上通报的五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监利县上车湾镇支刘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贪污案。2012年至2013年,刘某某在任职期间,截留危房改造补贴等惠民资金3万余元。2014年12月25日,监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孙某挪用公款案。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孙某在任职期间,挪用移民项目款18.205万元。2015年11月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荆州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的一审判决,对孙某以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三、洪湖市曹市镇蔬菜村二组原村民小组长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2010年至2013年,郭某某以克扣的手段侵吞农民青苗补偿款6.4万元。并多次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4年6月6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四、江陵县财政局商贸科原副科长孙某某贪污案。2009年至2014年,孙某某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31次,共计22万余元。2016年5月26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五、松滋市八宝镇原党委副书记胡某某、民政办原主任吴某某贪污案。2012年6月至2014年元月,胡某某同意八宝镇民政办采用虚报集中五保供养人员等手段,套取、截留上级下拨的各种民政专项资金51万元。经吴某某决定、胡某某同意,两人与民政办相关人员私分14.2万元,其中胡某某5.65万元,吴某某2.95万元。2015年5月1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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