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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出台《荆州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1 来源:

            4月11日,荆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荆州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办法。

             政府合同是政府及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参与民商事活动的重要载体。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荆州市决定从制度上对市政府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办法》将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界定为三类,即市政府签订的、市政府书面授权市政府各部门签订的以及市长交办的合同。

             《办法》要求合同提交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前期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合同准备工作,包括谈判、征求意见、起草合同文本等,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论证等。

             《办法》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职责进行明确,包括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等。

             4月15日,《荆州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公布施行。(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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