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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03 来源:荆州区法院

    近日,荆州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戈某、罗某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一年三个月。该案是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荆州区法院首起审结的涉恶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戈某、罗某某、杨某在荆州区弥市镇里甲口村、公安县毛家港镇岗河村,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7起,造成3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40元。其中,戈某作案7起,造成3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40元;罗某某作案4起,造成1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90元;杨某作案2起,造成3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300元。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戈某、罗某某、杨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本案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荆州区弥市镇里甲口村、公安县毛家港镇岗河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荆州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科学谋划、强力推进,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从快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既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枉不纵,确保审判质效,彰显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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