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荆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主办
您的位置: 首页 > 平安法治建设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某某涉黑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9-07-19 来源: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7月16日,由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以来,有犯罪前科的任某某利用自己已树立起来的威名、恶名,使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恶性膨胀。为变本加厉地摄取更大经济利益,先后吸纳董某、杜某、吴某、黎某(均已判刑)等一批新增人员,对监利县长江沿线码头沙石料市场形成非法控制。

     随后,任某某又利用自己的恶名逐步涉足监利县啤酒及生活物资市场、东港湖水产品市场等。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其经营范围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监利县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聂良平,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马挟超,县人民法院院长卜开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金梅等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领导及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公众旁听了庭审,该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最新新闻
建议最低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版权所有 © 2020 荆州长安网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20号       鄂ICP备140000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