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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健康成长 检察官抗诉了

发布时间:2019-07-19 来源:市检察院

      近日,荆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通过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确保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变故中能得到妥善照料。

     据了解,刘某甲、易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底双方购置了宅基地一宗,2004年在该宅基地上动工建房,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刘某甲的名字。

      2006年7月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案涉住宅土地证和房产证均过户登记为易某姓名。刘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居住案涉住宅的权利。若夫妻感情破裂,案涉住宅归易某所有,刘某甲主动搬出家门。双方于次月办理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姓名变更为易某。

     同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共同财产有:(1)住房一栋,产权证姓名易某……”后易某要求刘某甲离婚后搬出案涉住宅,双方协商不成,易某向法院起诉。

     该案经监利县法院一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令刘某甲搬出易某所有的案涉住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刘某甲的再审申请。于是,刘某甲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受理该案后,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调阅了一、二审卷宗。承办检察官深入监利县容城镇,对案涉住宅所在地村委会、宅基地经手人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甲、易某两人育有一未成年婚生女儿刘小乙(化名),尚在求学中,自双方离婚以来,刘小乙一直由刘某甲抚养,共同居住在案涉住宅中。考虑到刘某甲目前并无能力为刘小乙另外提供良好居住环境,且易某亦无法照顾到刘小乙生活起居,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准许刘某甲和刘小乙继续居住在案涉住宅内,以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居住和学习环境,促进其健康成长。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抗诉,省院支持了荆州市院的提抗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受省院指派,荆州市院办案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出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说明。最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8年以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动服务大局,坚持依法保障民生与展现司法温情并重,持续精准发力,充分运用检察智慧,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纠正多起错误民事案件判决,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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