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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搭起连心桥 人民调解共筑和谐路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荆安在线 

    近日,荆州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释法说理和人民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由区行政复议局与东城司法所形成合力,共同化解一起因工伤认定引起的矛盾纠纷,成功解开当事人心结、消除误会,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4月,某眼镜商行与张某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虹在该商行从事营业员工作,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始至次年4月止。

    2023年12月某日,张某虹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出单位,行驶至荆州区荆中路某路段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虹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张某虹被送医治疗,伤残鉴定为九级。事后,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张某虹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24年5月,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认定张某虹所受伤害为工伤。眼镜商行认为张某虹在此事故中存在逆向行驶、未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遂申请行政复议。

     区行政复议局受理案件后,综合分析各方观点和证据材料,认真查明案情,最终认定荆州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依据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拟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但眼镜商行认为张某虹存在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区行政复议局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对该兜底条款的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其适用应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张某虹逆向行驶虽然违法,但眼镜商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虹存在主动追求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与法条列举的故意犯罪等事项明显不同,故不适用该兜底条款。眼镜商行最终认可区行政复议局的认定,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因其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张某虹所受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由商行承担,其听取区行政复议局的建议,同意通过人民调解途径与张某虹协商解决。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较大、心结难解,言语冲突至矛盾激化,张某虹一度拒绝人社等单位组织的调解。区行政复议局和东城司法所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逐渐解开,同意通过“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平台”方式,心平气和地坐到调解席,协商化解工伤赔偿纠纷。眼镜商行认识到应该承担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并表示会主动承担张某虹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虹也念及同事之情、朋友之谊同意放弃诉讼维权的途径。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赔偿案件,区行政复议局和东城司法始终把握“释法明理”、“免于诉累”等原则,从行政复议到人民调解,从恶语相向到心平气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为当事人释法说理、定纷止争,一次性办结了群众的“烦心事”,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既成功化解涉事双方的矛盾纠纷,节约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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