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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并非法外之地 侵害名誉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抖音作为近几年热门的短视频平台,是许多人记录生活、分享快乐的地方。但是,是否所有内容都能随意发布?若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又该怎么办?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及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是湖北某能源公司的业务员,从事光伏租赁业务,李某为河南某能源公司的业务员,从事光伏某产品代理,双方本素不相识,事情起因是刘某与李某之前接触过同一客户,但最后客户与刘某签单,因而引发李某不满,李某认为刘某“抢”了生意,遂通过抖音用刘某的照片发布视频并附带文字进行侮辱、辱骂,引发大量播放、点赞和评论,给刘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李某仍固执己见,认为原告刘某“抢”了生意,应该给她教训。承办法官遂对被告李某进行法律宣传: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同时指出被告李某利用抖音账户多次发布针对原告刘某的视频,并配有原告照片及侮辱谩骂的言辞,被告所发的视频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达到数百次。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李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法官从法律、情理角度耐心劝说,被告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视频删除,向原告刘某出具了道歉书一份,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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