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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见爱”及其随想

发布时间:2014-08-22 来源:

          最近看了一本书和一部电影,书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的《当法律遇见爱》,电影是在检察系统放映的《女检察官》,于是比较起来便引发了一些随想。

      保罗·卡恩的《当法律遇见爱》是通过对莎士比亚闻名遐迩的《李尔王》一书的解读,再次带领我们回到那被人们遗忘已久的“爱与法律”的主题,这位耶鲁法律与人文大师看来试图让蛰居法律安全之所的人们重拾起那些被法律所剪裁掉的东西,让人们能够在政治文化中回忆爱。因为,卡恩的抱负是:“以法律的完善与否来评判政治,而又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而电影《女检察官》则是通过女检察官白洁办理的“杀人案、盗窃案、诈骗案、伤害案”等刑事案件,展示了女检察官人性化办案过程中对法律与爱的诠释。

      当法律遇见爱会发生什么呢?我没找到答案,可能是看得不够深或是太少,最重要的是没遇见过。但我却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爱”是源于个人内心的感觉,它没有善恶之分,且仅关乎自已和自己所爱的人,而法律很多时候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而制定的,代表一定群体共同利益的。那么当法律遇见爱,两者会产生什么奇妙的反应吗?

      我们知道,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他们坚持奉行法律,无往不利,然而这却不是唯一的答案。其实,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在法律的领域之外,还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

      关于这个话题,莎士比亚的传世名剧《李尔王》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样本,卡恩教授通过对《李尔王》的深入剖析,有力地论证了这样的观点:法律与爱,不能彼此取代,而是相互依存。而电影《女检察官》呢,展现的则是白洁乐于关爱的大爱精神与忠于法律的职业操守间的完美结合。两种不同的法律与爱的表现方式,确实,使这两者之间产生着不可名状的勾连。

      这种比较,不禁让我想起因为生活里的种种“丑陋”,我们便容易把它归结为法律的不健全造就这样的制度不完善,让丑陋贪婪的人能大行其道,而正义善良的人的最好结局是躲在角落的阴暗里不敢发表自己的看法,也不能做出自己的行动。

      也许有人会问,人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爱,我们能否实现建立在爱之上的法律或者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爱?

      然而,《当法律遇见爱》却从对《李尔王》的解读里让我们发现,即使是最完善的法治,也不会让社会变得最好,一定程度的真爱,要夹杂在法律缝隙中散发出它那正义的光芒去照亮人们的心田,而不导致人们的盲目和无奈。法治的完美正好是它的不完美和瑕疵。而在一定程度的法治制度下,我们仍需保存内心的真爱和正义的追求,来填补法治的不完美。

      事实上,电影《女检察官》就是通过“爱”对这种“不完美”进行了现实的诠释。电影中的白洁对待法律就象对待生命一样,融合着法律与大爱的无缝渗透。在办案中,她首先最关心被害人、被告人家属,立案、批捕往往从这个角度出发,坚持己见,把案情和法理阐明得淋漓尽致,为了满足诈骗犯汪浩探望其父手术的愿望,经批准后与同事假装其秘书陪同探视,最终感动了汪浩,使其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此等等,都表现着她用爱去感化犯错的人,而恰恰被爱“软化”过的人性化执法却践行着她对法律的忠诚。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们既是一个由权利义务塑造的角色,又是一个有血有肉有爱有恨的人,因此,归结起来,似乎我们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始终面临着一个命题,即“人们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爱”。当然,卡恩教授这本书也为我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引入法律和爱这个元素,文学研究的视野将大大扩展;而法律研究也不能固步自封,应该包容各种文化主题。

      除此之外,或许,通过卡恩教授《当法律遇见爱》这本书和电影《女检察官》我们可以顿悟到:“我们注定与法律相伴,但我们不能把对生活的一切希望都完全寄托于法律”,某种程度上,法律确实带来了爱的毁灭,某种程度上,爱确实站在法律的对立面,但在全靠爱的天堂和全赖法律与秩序的地狱之间,俗世的生活中,爱的力量和法律的秩序,既无法完全相互覆盖,也无法完全相互融合。(来源荆州市检察文化  余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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