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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 风云再起

发布时间:2017-03-28 来源:

    “沉默权” 风云再起

           “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而又要鼓励犯罪嫌疑人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即采取‘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论中国刑诉法与国际准则接轨》

            从来没有一项司法规则,会像“沉默权”规则那样,在国际司法界中备受争议而又戏剧性地高潮迭起了。

           早在20多年前,在世界上最早创立了“沉默权”的国家——英国,由于受到爱尔兰共和军恐怖主义组织的频频袭击,便不得不开始去正视和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沉默权”,是否应该修理修理了?于是,在英国,一项名为“有限沉默权”的刑诉司法新规则,便终于应运而生。

           什么是“有限沉默权”?英国缘何会遭到恐怖主义的困扰?看来,这故事还得要从头说起。

           在烟波浩瀚的北大西洋海面上,星罗棋布地散落着上万个美丽的岛屿。其中,距离英伦三岛西面不远,有一个面积约只有不列颠岛1/3的小岛,名叫爱尔兰。

           中国素来有句古语,叫做:“远亲不如近邻”。但英伦三岛与爱尔兰这一对邻居,却自古以来就是一对不共戴天的冤家。

           我们的世界法律之旅,现在就来到了爱尔兰的首都——都柏林。

           虽然风光极其优美,但今天却依然贫穷落后的爱尔兰,在它千余年的历史上,最显著的特点便只有三个:音乐、宗教和苦难。千百年来,爱尔兰的“踢踏舞”风靡全球,而都柏林,则一直是享誉世界、比美维也纳的“音乐之都”。但千百年来,爱尔兰却一直被其紧邻的英国地主们无情地劫掠、压榨和屠杀,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天主教与英国新教的宗教冲突,种种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交织在一起,很不幸,令爱尔兰民族的血液中,世世代代,遗流下一种对英格兰人无穷无尽的仇恨。

           更为不幸的是,历史曾无数次地证明过:那些贫瘠落后而又充满仇恨的山沟里,长不出奶牛和蜂蜜——即公平、正义、博爱等人类最伟大的理想;相反,却可以盛开出遍地如火如荼、美丽而有毒的罂粟花——恐怖主义。历史上,爱尔兰对英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可说是源远流长了,虽然,你可说一手播下了这些邪恶种子的英国人是自食其果,但当年,爱尔兰共和军游击队策划的无日无休的汽车炸弹、街头枪战、绑架暗杀、残害无辜等暴行,却实在也为全人类的文明所不容。

           恐怖主义是对全人类生命和良心的藐视!恐怖主义是对全世界秩序与和平的挑战!于是,近十余年来,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钟摆,便从历来的偏向“保护公民权利”的那一边,开始反过来,向有利于“打击犯罪”的那一边倾斜。

           追寻着历史的足迹,我们的法律之旅现在又来到了伦敦。

           1988年,英国政府就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理由,通过了一项《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例如:假若在嫌疑人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又或者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他又不肯解释原因时,法庭都可以据此法令,而作出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一国两法”?此《法令》一出,全英国马上出现一片激烈反对的声浪。当时,人们曾普遍担心,“限制沉默权”会导致警察暴力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增多。但在恐怖主义分子一片激烈的枪声、爆炸声中,慢慢地,支持“有限沉默权”的呼声便终于占了上风。1994年11月,英国议会,这个一贯以保守著称的立法机构,终于毅然决定对英国发明的沉默权规则,进行一次颇具现实性的改革。当时,在大笨钟下的这座英国议会大厅里,英国上议院曾以大比数票数通过了一部《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律,把《刑事证据法》中关于限制沉默权的4条条文,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明列在它的第34至37条中。

           对此举热烈欢呼的,自然是英国广大的司法警员,还有,许多蒙受过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惨祸的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家人。

           但,打那以后开始,欢呼过后,英国的警察、法官们便要比别国的同行们多了一点麻烦,即:当他们一方面要“依法”向被告人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要“依法”向被告人说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你“保持沉默”便即是有罪——“您自己看着办吧”!

           英国对沉默权规则的这一重大改革,不可避免地在国际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广泛的批评。许多法学家批评它转移了举证责任,损害了“无罪推定”的人权原则,并批评它容易导致警察权力、暴力的滥用等等,有的法学家更悲愤地说:“沉默权这一古老的文明,将被消灭于曾诞生了它的那个国家!”而这时候,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更是趁机起哄,把英国政府告到了欧洲人权法院。一时间,欧洲法学界的空气变得紧张起来。

           1996年2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接到了一宗英国人默里(MURRAY)诉英国政府的上诉案。上诉人默里称:北爱尔兰地区法院依照英国那部限制沉默权的“恶法”,对他被拘捕审讯期间“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有罪的推论和判决,是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明显的违反和侵犯。

           欧洲人权法院本来对英国的“限制沉默权”也颇有微词,但出于审慎的考虑,却也不愿公开站出来对这一项改革说三道四。现在,默里的起诉,却把人权法院逼到了墙角!经过激烈的争议,欧洲人权法院十二名大法官最后以7∶5的多数票作出了一项巧妙的裁决,判决书说:即使英国法官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了“不利的推断”,也并不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证被告人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默里诉英国”一案,就此被连消带打地驳回。

           “限制沉默权是否等于侵犯了人权?”,对这一个尖锐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终于给出了一个“不等式”的“说法”。

           尽管世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批评为“模棱两可”,但“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至此,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改革,看来,是已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

           或许,英国司法改革的这一小步,日后,又势必会发展成为人类文明的一大步?

           有趣的是,英国这边才刚刚风平浪静,而美国那边,“沉默权”问题却又风云再起。

           风波的源头,来自于一宗著名的“迪克森诉合众国案”。

           查尔斯·迪克森是一个银行抢劫犯。1997年,他经不起几个损友的诱惑,参与了持械抢劫弗吉尼亚州的一家银行。但他的运气却是糟透了,才一动手,便被警察发现,接下来便是被缴械、被一副冰冷的手铐戴上了手腕。懊悔不已的迪克森,在警察还未来得及宣读他的权利时,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对警察作了坦白认罪并供出同伙。后来,根据他的口供,在县法庭上,他被判处一项盗窃罪和三项非法使用枪支罪。如果4项罪名都成立的话,那么,这个倒霉蛋蹲大牢的日子,预计最少不会低于20年。

           但此时,麻烦出现了。

          这麻烦是什么?想读者们也一定早就明白。这麻烦就出在:拘捕了迪克森的那位联邦探员,事实上,是从未有对迪克森宣读过他的权利,即依足程序告知他那条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后来故事的发展,其全部情节,便几乎是与“米兰达案”一模一样的翻版。

           先是一个律师找到了迪克森。然后,迪克森听到了一堂有关“沉默权”的普法教育课。再然后,迪克森也如30多年前的米兰达那样地蹦了起来,狂叫:“告那家伙”!

           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庭很不情愿地受理了这宗似曾相识的上诉案。案情一清二楚,答案一目了然,有大名鼎鼎的“米兰达案”的经典判例在上,任何美国法官,不管你高兴不高兴,你所能做的事,都只能是不假思索地遵循先例,把迪克森宣布无罪释放。

           但弗州的法官们是心有不甘:历年来在美国,像此类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仅仅是因为警察在执法时犯了一点点无伤大雅的小错,仅仅是因走错了一小步程序,便要让那些罪证确凿甚至是恶贯满盈的罪犯们逍遥法外?更可怕的是,放虎归山之后,这些罪犯们绝少会从此洗手不干。相反,他们的反侦查经验更丰富、贼胆往往会更包天,日后再有恃无恐地去犯案,对社会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祸害!面对着这些很不想放但却又不得不放的匪徒们,美国的法官们,往往是窝了一肚子的火。

           于是,心怀怨愤的弗州法官,便一脚把皮球踢给了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而不出所料,第四巡回法庭的判决,便果然是严厉地、毫不客气地给了迪克森当头一棒!

           巡回法庭的判决书说: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坦白,可以在审判中采用为对其证罪的证据,即使是未向被告人告知他们的权利”。据此法令,驳回迪克森的上诉:警员无错!迪克森还是有罪!还是该被投入漫长的牢狱!

           迪克森和他的律师当场吓傻了眼。

           原来,鲜为人知的是:在美国,居然还有这样一部与“沉默权”相反的法律!

           原来,1968年,也就是在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刚刚确立两年后不久,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又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上述巡回法庭援引过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又简称为3501法)。该《法令》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警员在执法的时候,即使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米兰达警告”,法律也允许警察有权要求疑犯自动坦白罪行。

           尽管在美国,这一把有利于警员的尚方宝剑尘封已久,亦几乎从来都不曾有人去认真舞动过,但,出于对“沉默权”规则放纵了不少罪犯的看不顺眼,联邦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们,便决心要重新擦亮这把宝剑,并打算趁机拿迪克森来开刀。他们斩钉截铁地宣称:由于该《法令》的制定时间在“米兰达规则”之后,所以:依照惯例,可以认为——这一法律已经取代了“米兰达规则”。换言之,“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说法,早就已经失效、过时、下课了!送本3501法令给你,蹲在牢里好好读读吧。

           法庭的判决一出,美国是想像得出的一片哗然。许多民众是暴跳如雷,而许多警察却是在热烈欢呼。而迪克森却是别无选择,不是鱼死,就是网破!于是,官司便不可避免地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界,一场对“沉默权”规则史无前例的大挑战终于开始了。

           想起来确实是有点儿好玩。世纪之交,正当中国人在地球的这边热烈地争议着“沉默权”应否上岗的时候,在地球的那一边,美国人却正在同样热烈地争议着——“沉默权”应否下课?

           我们现在,又再次来到了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大门外。

           公元2000年,6月26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时,联邦最高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终身大法官,在全球刑事司法界和民权组织的屏息注视下,开庭审理了沸沸扬扬的“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

           美国司法的“九头鸟”,当日,又一次,成为了举世瞩目的明星。

           本案开庭的时候,当年制定了那条家喻户晓的“米兰达规则”的沃伦大法官已经作古,今日的首席大法官、“九头之头”的宝座,已换了威廉·伦奎斯特来坐。伦奎斯特此人一贯以保守而著称,在其数十年的法槌生涯中,曾无数次地对“沉默权”提出过杀气腾腾的批评。这次,“米兰达规则”的命运落在他的手里,规则是否会重新改写?历史是否会出现倒退?尽管在九头鸟之中也还有许多激烈对立的意见,但最后,究竟是“鹿死谁手”?这一场审判的大结局又将会是如何?这就极富悬念、极其刺激地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对迪克森这个倒霉蛋的命运,此时,已根本没人有空去理会了。美国人最关心的是:伦奎斯特大法官,是否会趁机抡起3501法的尚方宝剑,去废掉“米兰达规则”的武功?去让已有30余年历史的“沉默权”下课?许多热烈支持“沉默权”的美国民众,是恐惧地等待着开庭;而许多激烈反对“沉默权”的美国警察,却是在暗暗想像着——明日世界各大报章的头条!

           戏剧性的一刻,终于在傍晚时分出现——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宣布判决前,出乎所有人意料地,慷慨激昂地高声宣读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规则。然后,他用所有人都深感意外的语调继续强调道:“30多年前,由沃伦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植根于美国宪法之中,因此,不能为国会立法所废弃或取代……”

           他语重心长地接着指出:“米兰达规则,已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而已深深地铭记在警察的日常生活中……联邦最高法院借此案例(迪克森案)再次旗帜鲜明地表示: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对于美国法律和美国生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最后,他庄严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以7∶2的悬殊票决,坚持那条具里程碑意义的规则。即再一次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对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许多美国的民众,当场爆发出一阵阵巨大的欢呼!

           而许多美国的警员,却长长地、重重地叹了一口气。

           私下里,“全美警察协会”对此判决表示愤怒和失望!而公开场合,联邦总检察长、前司法部长雷诺女士则表示:对此判决保障了美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而感到高兴。

           或许,还是前纽约警察总监帕特里克·默菲说的一句话最有风度而又最耐人寻味。他说:“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当警察,是我们特殊的荣幸”。而这句外交辞令背后的潜台词,却分明在无可奈何地叹息:在美国,警察这份工,真的不易混!

           不管怎么样,“沉默权”在美国的命运,终于是“有惊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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