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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王与法官的故事 ——英国法官的选任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英国国王与法官的故事

    ——英国法官的选任标准

           公元1608年的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闲极无聊,想去皇家法院审审案子,解解闷。

           他来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热情接待了国王陛下。但令国王詹姆士一世吃惊的是,柯克大法官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

           国王感到不悦,觉得很没面子,于是质问原因。柯克大法官据理力争,说到: “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句话看似平常,却载入了英国的法制史,成为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力的标志。

           这里涉及到法官的法律专业化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官的选任标准要求上,十分注重法官的律师执业经历。

           在英国,担任除治安法院外的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执业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必须有至少十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 也就是说,在英国,要想戴上假发,穿上法袍,坐上普通法院的审判席,除了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必须经过长期的实务训练,拥有相当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才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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